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
財稅[2010]57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、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:
1.部分鋼材(4093,-50.00,-1.21%);
2.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;
3.銀粉;
4.酒精、玉米(1909,-3.00,-0.16%)淀粉;
5.部分農(nóng)藥、醫(yī)藥、化工產(chǎn)品;
6.部分塑料(9590,-65.00,-0.67%)及制品、橡膠(22190,85.00,0.38%)及制品、玻璃 及制品。
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。
具體執(zhí)行時間,以“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”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附件: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
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附件:
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
序號商品編碼商品名稱
2707001000010廢碎玻璃
2717001000090玻璃塊料
2727002100000未加工的玻璃球〔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〕
2737002209000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
2747002319000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
2757003120000鑄、軋制著色的非夾絲玻璃板、片〔不透明,鑲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層的,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767003190090鑄、軋制的其他非夾絲玻璃板、片〔未著色,透明及不具吸收層的,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777003200000鑄、軋制的夾絲玻璃板、片〔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787003300000鑄、軋制的玻璃型材及異型材〔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797004200000拉、吹制的著色玻璃板、片〔不透明,鑲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層的,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807004900001光學平板玻璃,厚度0.7mm以下〔未著色,透明及不具吸收層的,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817004900090拉、吹制的其他玻璃板、片〔未著色,透明及不具吸收層的,未經(jīng)其他加工〕
2827005100000有吸收層非夾絲浮法或拋光玻璃板〔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層的玻璃板、片〕
2837005210000其他著色非夾絲浮法玻璃板、片〔整塊著色,不透明,鑲色或僅表面研磨的〕
2847005290001浮法玻璃〔氣泡,雜質的大小≤30微米〕
2857005290090其他非夾絲浮法玻璃板、片
2867005300000夾絲浮法玻璃板、片〔包括表面研磨或拋光的,不論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層〕
2877011100000電燈用未封口玻璃外殼及玻璃零件〔未裝有配件〕
2887011909000其他類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殼零件〔未裝有配件〕
2897015901000鐘表玻璃〔未經(jīng)光學加工的〕
2907015909000品目7015的其他未經(jīng)光學加工玻璃
2917020001200絕緣子用玻璃傘盤
2927020001901半導體晶片生產(chǎn)用石英反應管及夾持器〔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爐內〕
2937020001990其他工業(yè)用玻璃制品
2947020009901石英玻璃,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
2957020009990其他非工業(yè)用玻璃制品